《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》第二十九條 規定 “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,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”。
那么該如何界定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呢?
具體可參考如下標準(重點單位以外的下列場所):
(一)建筑(zhu)面積在(zai)1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場所:
1、KTV、電影(ying)院等公共(gong)娛樂場所。
2、酒店、公(gong)寓等人(ren)員(yuan)住宿場(chang)所。
3、咖啡館(guan)、酒吧、茶館(guan)及餐飲場所。
4、商場、超(chao)市、室內市場。
5、醫院(診(zhen)所)、養(yang)老院、托兒所、幼兒園(yuan)及兒童活(huo)動(dong)場所。
6、電(dian)動車、汽車、家電(dian)等維修服務場所。
(二) 占地面積1000 平方米以(yi)上的室(shi)外市場。
(三) 建筑(zhu)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(de)從(cong)事生產、加工(gong)的(de)勞動密集企業(ye)和場所(suo)。
(四(si)) 生產、儲存(cun)、經營物(wu)品的火災危險性為甲、乙、丙類,且(qie)建筑面積(ji)或占地面積(ji)在300 平方(fang)米(mi)以上的場所。
注(zhu):該界定標準由各省結(jie)合當地情況制定。
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?
《消防(fang)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》中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(fang)安全職責。